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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冬行刑始于哪个朝代(“秋冬行刑”制度)

在汉代司法体制中有一条重要的制度,即“秋冬行刑”制度,也即“秋后问斩”。汉代统治者根据“天人感应”理论,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。除谋反大逆“决不待时”以外,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,冬至以前执行。因为这时“天地始肃”,杀气已至,便可“申严百刑”,以示所谓“顺天行诛”。

其实秋冬行刑的观念由来已久,在汉代正式成为一种制度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记载道:“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”。可见此观念春秋时期变已经有了。

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:“凉风至,白露降,寒蝉鸣,鹰乃祭鸟,用始行戮。”

成书于战国时期的《黄帝四经》[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]则更是系统的讨论了“德、刑”和春夏秋冬之间的关系。主张“春夏为德,秋冬为刑,要先德后刑以养生”,并认为“先德后刑,顺于天”。如果不顺应先德后刑,违逆上天在春夏行刑,会惹怒上天,降天灾来惩罚不顺天意之人。

到了汉初,由于国家处于修养生息的状态,以黄老之学治国。武帝时期,虽然在“罢黜百家独尊儒术”的影响下,儒家思想代替了道家的黄老哲学,但是董仲舒吸收了这种德刑观念,在《春秋繁露》中将这个含义上升到理论高度,“王者配天,谓其道。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四政若四时,通类也。天人所同有也。庆为春,赏为夏,罚为秋,刑为冬……庆赏刑罚,当其处不可不发,若暖暑清寒,当其时不可不出也。”之后这种思想被转化成了一种专门操作的具体制度。

据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记载,章帝元和二年,章帝下诏:王者生杀,宜顺时气。其定律,元以十一月、十二月报囚。”

又据《资治通鉴》记载:汉武帝“元光四年冬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侯于渭城”[胡省三注:“汉以冬月行重刑,遇春则赦若赎,故以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侯。]以上两条可见一斑,在汉代这种制度规定已经非常完善,在冬季才执行重刑,春季允许赦免犯人,允许犯人出钱赎罪。

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,明清时期的法律条文里都注明了死刑案件是立决还是秋决。而秋决相对于立决来说,类似于一种缓刑方式,故秋冬行刑,也被看做是当代死刑缓期执行的起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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